马克思主义学院-外网
 
 
 
 
 
文章内容页
当前位置: 首页>>发文与规章>>正文
广东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2-06-17 12:23  

马院【202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术管理,促进学院学术发展,依据《广东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咨询和审议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在学院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学院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中发挥指导作用,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学院学科发展和科研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组织与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总人数为不低于7人的单数,秘书1名(由科研秘书或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四条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或顾问。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较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遴选采取个人自愿报名、学院行政会议审核提出候选人名单、党政联席会审定等程序。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4年。根据实际需要,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届中进行调整。委员在任职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一年以上者,其委员职务随之终止。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权利与职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顾问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制定和推动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

(二)审议与学院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与相关学术标准。

(三)评审和指导、推荐上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四)组织、指导学院学术活动,推进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

(五)学院负责人委托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时,需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并且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2/3及以上委员到会参加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以“学术”为最高议事准则,客观公正处事,不得徇私舞弊,严守学术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如有学术不端和违反章程规定者视为学术道德问题,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责令其自动辞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泄密会议内容造成不良影响者,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责令其自动辞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2年6月17日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返回首页 
站内搜索:

                      Copyright © 广东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版权所有